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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质监局仅凭无任何单位签章的《施工现场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就进行批复处罚 是否太草率?
2018/4/16 11:33:18来源:中国起重机械设备网
一、案情简介:
      2004年7月7日下午1点40分,某市政府新建食堂工程工地,发生了一起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拆除过程中架体倾倒事故,造成作业人员一死一伤。
      7月8日作业人员王宝到该市政府新建食堂工程工地所在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接到报案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迅速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总工会、区建设和管理局、区政法委、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赶赴现场,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牵头,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2004年9月17日事故联合调查组起草了《XXX市政府食堂工程7?7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没有在报请批复的《调查报告》中签字盖章)。
      在调查报告中,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升降机架体基础无预埋螺栓”。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是违章操作,将护塔架全部拆除,又未采取临时性固定防护措施,致使架体无防护情况下拆除造成倾倒;
      二是该机未经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非法运行;
      三是设备拆除时,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监护与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的规定,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某某第三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同时提出了事故的处理意见。
      二、处理结果:
      2004年10月10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该省《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倒塌(无死亡)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事故结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对XX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出了《关于对XX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
      三、 意见分析:
      一、此案证据不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仅依据一份没有任何单位签字盖章的《事故调查报告》,就进行批复,太过于草率。
      二、此案程序违法。按照该省《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此案应由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并代表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结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代表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的部门进行批复,而不应对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关于对XX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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