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起重机械设备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32-86050505
热门搜索: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 工程起重机 港口起重机
一起塔机倒塌事故引发的5点思考
2018/4/16 13:37:17来源:中国起重机械设备网
  2009年4月9日,S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建设工地在拆卸QTZ40C塔机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6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某建设工程处于工程扫尾阶段。4月初项目经理朱某通知该塔机出租人钱某(无证,曾是某起重设备安装公司安装塔机检测的联系人)来拆除施工现场的塔机。钱某口头委托“包工头”周某进行拆卸塔机作业。周某招集3名拆卸工及塔机司机进行拆卸。4月9日上午钱某带5人进场,8时30分开始拆除塔机(塔高68m,每节标准节2.5m高),至11时30分,拆除塔机标准节6节,约15m。下午13时继续拆卸,当拆卸了4个标准节后,按拆卸程序,此时应收缩顶升油缸。但操作人员却先将套架内标准节与塔机回转机构基座间连接螺栓拆除,此时顶升油缸未收缩,造成套架滚轮与塔身的有效支撑仅剩800mm,致使套架上部四个支撑滚轮处于悬空的危险状态。约14时10分左右,当油缸操作人员启动收缩油缸时,套架上部结构在下降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力使前后臂失去平衡,造成起重臂、平衡臂和塔帽坠落,致使拆卸塔机作业的5名工人中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后对事故原因分析进行了分析。
      (二)技术原因分析
       塔机拆卸作业人员无资格(注:人员无资格不能称作为技术原因)。违反塔机安装拆卸技术规程和拆卸顺序,在顶升状态下拆除标准节与回旋基座的连接螺栓,造成重心失稳,致使塔臂塔帽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技术原因。
      (三)管理原因分析
      (1)塔机出租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无证不得从事吊塔安装拆卸,却擅自承揽该塔机拆卸业务。且在拆卸塔机前,没有制定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没有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交给包工头召集人员进行塔机拆卸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管理原因。
      (2)项目经理朱某明知塔机出租人无资质从事吊塔安装拆卸业务,却把塔机拆卸交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拆卸。且在拆卸塔机前,没有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拆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拆卸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之一。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放松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之二。
      (4)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指派无证人员监理,将监理人员分派多个工地从事监理,以致工地监管失控,对违规拆卸塔机的行为无人阻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之三。
      (5)起重设备安装公司同意塔机出租人挂靠使用资质,没有履行对其进行安全监管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之四。
      (四)事故结论
      调查事故分析后得出事故结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违规拆卸大型起重机械、违章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1)监理公司人员配置不足,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防松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是主要的事故责任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36万元。
      (3)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对挂靠人没有进行必要安全教育和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挂靠人在外违规从事塔机拆卸业务,是事故责任单位之一。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三、四十一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20万元。
      (4)包工头周某违规召集人员进行塔机拆卸作业,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5)塔机出租人钱某未经某起重设备安装公司同意,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叫人进行塔机拆卸,并不在作业现场履行监管责任,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经理朱某违反规定,把塔机拆卸业务交给塔机出租人钱某拆卸。在拆卸塔机前,没有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拆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且在没有指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下,让塔机拆卸人员违规作业,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某和王某两人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没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违规拆卸塔机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员证。
      (8)项目总监曹某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发现安全隐患,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曹某监理资格证。
      (9)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应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3万元。
      (10)起重设备安装单位法定代表人,让塔机出租人钱某挂靠公司后,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应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2万元。
      (11)镇村建助理赵某,对辖区内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够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副镇长徐某,分管科技、环保、安监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予以行政记警告处分。
      (13)镇长包某,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予以诫勉谈话。
      (14)区安监站站长,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予以行政记警告处分。
      (15)区建设局分管局长,分管建管处、安监站。作为分管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予以诫勉谈话。
      (六)事故教训与预防对策
      (1)塔机等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坚决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和无资格的人员作业。
      (2)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含顶升)、检测、使用、拆卸安全的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大型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制度,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安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七)专家点评
      塔机的安装和拆卸是专业性很强和危险性很高的工作,因此国家、行业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从事此项工作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对作业人员实行了从业资格考核制度。但该起事故的所有当事人均无视法律、法规和技术条件要求,不具备从业资格,盲目冒险施工作业。该事故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塔机的安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该事故中总包单位将塔机拆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塔机产权人。二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事故安拆单位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拆除过程中违章作业。三是塔式起重机拆除属于特种作业,安拆工应持证上岗。事故塔机的拆卸工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四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安拆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仅凭经验野蛮施工。五是塔机安拆工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拆卸作业人员拆除作业时颠倒了先收缩油缸,再拆除标准节与塔机回转机构基座间连接螺栓的顺序,导致在油缸收缩时,顶升套架和上部结构处于悬空状态,最终失去平衡,造成坠落。监理单位应当对顶升、附着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近几年,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塔机的安装与拆卸日益频繁,此类事故发生也较为频繁。因此,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许多事故说明,如果施工的组织者准备充分,精心组织,事故完全可避免;如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章指挥,最终将导致事故发生。
项目信息
能源化工
最新招标
电工电器
交通运输